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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双代会”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09日来源 :工会 浏览量 :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双代会”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暨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双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双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双代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树立和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双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精神,广泛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

第二章

第六条“双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双代会”代表

第八条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能够正常履行代表职责的学校在册正式职工均可当选为“双代会”代表。教职工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为主。教职工代表名额的分配,应适当向教学一线倾斜,教职工代表中,教师、管理人员、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应各占一定比例。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带指标分配到所主管的部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不占其代表比例。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3-5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并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原选举单位教职工有权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总数原则上按全体教职工总数的10%-15%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继续有效;如退休、调离学校、死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缺额由原选举单位组织补选,并报“双代会”审批。“双代会”可根据需要酌情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及家属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双代会”上有发言权,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可以参加“双代会”的一切活动。

第十条 “双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双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双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一条 “双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双代会”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双代会”代表大会决议,完成“双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双代会”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召开“双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半数以上。

第十三条“双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会议,由校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十四条“双代会”的议程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校工会提出,经大会主席团或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重要议题须事先组织人员或委托有关部门准备草案,并送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双代会”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讨论问题,作出决议,经党委审查同意后,交校长发布实施。

第十六条以分工会为单位划分代表团,各团经选举产生团长一名,主持本团的活动。

第十七条 “双代会”通过民主选举设立女职工委员会,经费监审委员会,“双代会”专门委员会(下设立教学、科研、后勤委员会,民主管理委员会,职工生活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向“双代会”负责,接受“双代会”的领导,日常工作由工会委员会负责组织。工会委员会委员应选名额为7名。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双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章

第十九条本条例解释权属学校工会委员会;修改权属学校“双代会”

第二十条 原长院党发[2014]57号,关于颁发《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充分发挥提案工作在民主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提案是学校各单位和代表个人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双代会”)提出的。经提案小组审查立案,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它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教职工代表为办好学校献计出力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协助党政领导加强与教职工群众联系,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提案工作应以学校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为巩固我校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推动学校各项工作开展,为不断提高办学水平服务。

提案工作小组

第四条提案工作小组是“双代会”的一个专门小组,是在“双代会”(开会期间)和校工会(闭幕期间)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的常设机构。提案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和组员若干人组成,人选由每届“双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决定。它的组织成员既要体现广泛的代表性,又要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政治责任心,能不断推动提案工作的开展。提案小组成员每届任期五年,个别成员的临时调整,由校工会决定。

第五条提案工作小组的职责

(一)制定本届各次“双代会”提案工作方案;

(二)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引导和组织代表围绕学校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提出提案;

(三)收集提案,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分类,确定承办单位;

(四)检查提案办理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办理提案;

(五)组织开展有关提案的活动,并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六)做好提案的立卷归档工作;

(七)向“双代会”会议报告工作。

提案的提出

第六条凡属下列人员和单位均可提出提案:

(一)三人以上的“双代会”代表提出的提案;

(二)各处室、小组以集体名义提出的提案;

(三)在“双代会”上,可以代表小组或联组方式提出提案,但应注明提案联系人的姓名;

(四)“双代会”各专门小组,可以专门小组名义提出提案。

第七条“双代会”代表或各部门在“双代会”上的发言,经选择并征得发言者同意后,就其主要内容由提案工作小组改写成提案立案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提案应本着政治上的严肃性,事实分析的科学性和解决问题的可行性要求,围绕学校工作的重要问题提出,内容力求明确具体,符合实际。

第九条书写提案应用“双代会”统一印制的提案纸,书写字迹要清楚,必须一事一案。

第十条对反映问题比较重大,内容上不够全面具体的提案,提案工作小组要协助提案者进一步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充实和完善提案。

第十一条提案可以在“双代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会后提出,“双代会”期间,提案工作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规定提案统计截止日期。

提案的审查

第十二条提案的审查,即决定是否立案和确定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凡经审查立案的提案,都要根据内容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准确地确定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凡不符合立案标准,或提案反映以下内容的,不予立案:

(一)反映个人私事;

(二)应诉诸法律解决的问题;

(三)涉及国家机密;

(四)纯属部门内容的问题;

(五)没有具体内容或无法确定承办单位。

对不立案的提案,应向提出提案者说明情况,并以其它适当方式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提案工作小组可选择部分内容重要,事关全局的提案,会同有关方面组织调查,写出专题报告,交“双代会”主席团或“双代会”审定后,作为“双代会”的“建议案”提出。

提案的交办

第十六条提案经审查立案后要及时交办,“双代会”会议期间的提案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专门小组随时交办。

第十七条承办单位对交办的提案,要认真对待,如确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在交办后一周内向提案专门小组说明情况,及时退回,以便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对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有关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双代会”的“建议案”由“双代会”通过后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办理提案,应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提案中反映的问题,凡应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对因各种原因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难以解决的,要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为保证提案办复质量,特规定:

(一)各承办单位的办复行文,要由主管领导签发;

(二)提案行文应简明扼要,明确目的,落款应署部门名称和时间;

(三)提案复文由承办单位交校工会转提案者签署意见。

第二十一条对交办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提案应向提案者说明并函告校工会说明情况。

第二十二条承办单位对部门或专门小组的集体提案要予以重视,认真研究办理。

第二十三条对提案者提出的提案对学校工作有重大贡献的和办理提案工作的先进单位(个人),提案工作小组可报请领导予以表彰;对无故拖延和不认真办理提案的单位予以批评。

第二十四条每年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提案工作小组应向“双代会”作出书面报告,以供案者和承办单位互相交流。